聯合活動-110秋公民素養講座-道路徵收之法律問題探討(以竹山七號道路為例)
場次: 第五場
活動時間: 2021/12/16 18:30 至 2021/12/16 20:30
活動地點: 前山國小2樓會議室
活動性質: 講座
活動內容: 邀請本校生活法律講師劉邦遠律師,為在場的學員及社區民眾,以土地徵收、撤銷徵收、廢止徵收、收回土地之法律研討,並輔以竹山鎮7號道路開闢為例。
首先,老師先說明三個重要的法律,先讓大家對於都市計畫開闢道路的相關法律有所基礎:(一)土地徵收條例第九條;(二)土地法219條、219之條一;(三)都市計畫法。最常見的案件就是原本為土地徵收的目的為興建學校,但是最後卻違反當時的徵收目的,而使原被徵收人申請土地返回,例如南投縣中興國中旁學校預定地,但是因為少子化改建成棒球場,與當時的徵收目的不同,違反當時徵收,所以返還該土地,原徵收人歸還政府補償金。
政府單位徵收的土地,但是因為缺乏經費建設,這就會涉及到期限的問題,土地法219條、徵收條例第9條、都市計畫法83條。土地法第219條土地徵收了以後發補償費,土地就登記在政府名下,但是如果沒依規定動工會有問題產生。
竹山的案例:
南投縣政府民國78年完成土地徵收並發放補償費,81年應該要動工而未動工,地主也沒申請要收回土地,一直延誤,延誤就會有時效問題。103年南投縣政府在原道路旁規劃了新的七號道路,經過內政部都市計畫核定並公告為公保地,但是尚未徵收。本案可探討的問題:無違背徵收目的?有無情勢變更的原則?收回土地的請求權時效?
被徵收的土地就不是自己的了,觀念要轉念,已經是政府的土地,本案被徵收人根本無權力站在那個土地上,也要看自己是不是具有取回權,可以用兩種權利請求權跟抗辯權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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